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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术后出血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一例
来源:张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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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术后出血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一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简要诊疗经过:

李某某因腰痛及双下肢麻木疼痛6年,加重1年,于2013721日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1、胸腰椎多发性骨折;2、胸腰段后凸畸形;3、腰椎管狭窄症(L34L45)。2013725日,某医院为李某某行胸腰椎后路T12截骨矫形植骨内固定术+T10椎体成形术+L45椎管减压术。因术后出现急性硬膜外血肿形成,于术后第二天行胸腰椎后路血肿清除术。后李某某于201397日出院,共住院48天。出院诊断为1、胸腰椎多发性骨折;2、胸腰段后凸畸形;3、腰椎管狭窄症(L34L45);4、胸腰椎术后硬膜外血肿形成;5、双下肢瘫痪;6、双下肢肌间静脉血栓形成;7、尿路感染。201396日,李某某入住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黄岛分院进一步治疗,至同年1015日出院,共住院39天。同日,李某某再次入住某医院医院治疗,至201524日出院,共住院477天。

二、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认为,1、被鉴定人李某某目前伤残等级为二级××;2、手术后护理期限为540天,伤残评定后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3、根据李某某入院时的症状及体征,结合影像学资料,被告对李某某拟

行的手术治疗具有指征,符合诊疗常规。李某某术后出现双下肢感觉、运动功能障碍等,损害后果的发生在时间上与经治医院手术存在连续性,在临床表现上与手术平面脊髓损伤后所致的表现相吻合。对该类手术,术中应严密观察、保护脊髓、神经,仔细止血,尤其在矫形过程中还应特别关注脊髓、重要血管的牵拉情况等,经治医院术中观察、止血不够彻底,使术后血肿压迫脊髓,存在过错,虽然及时进行二次手术清除血肿,但仍使患者遗留双下肢截瘫及大小便功能障碍。然而,医院所行的手术难度非常大,尤其在对脊柱矫形的过程中,容易因牵拉、矫正等因素对脊髓、神经、血管等造成一定的损伤。即使经治

医院在术中完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术中观察、止血等操作非常仔细、彻底,也难以完全避免脊髓受损的可能。故认定被告的过错与原告二级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因素,参与度拟为60%-70%

三、法院判决:

法院按照65%责任判令某医院赔偿李某某人民币633034.25元。护理费计算五年,超出五年以后可以要求医院再行支付。

四、律师点评:

该案例术后第二天即出现硬膜外血肿,考虑与手术有关,虽然第二天即行了胸腰椎后路血肿清除术,但仍存在严重的后续症状,导致李某某瘫痪,类似这样的案件一般来讲与手术操作有关,一般承担主要责任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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