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律师亲办案例
多个鉴定意见下法院如何采信一例
来源:张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7
浏览量:661

多个鉴定意见下法院如何采信一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诊疗经过:

黄某某因长期排尿困难于2011121日到某县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前列腺增生、尿潴留,于当日住院采取保留导尿、抗感染对症治疗,5天后病情好转出院。2011127日,黄某某再次因排尿困难到某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与第一次相同,并于129日由医师李建军主刀行"经尿道前列腺汽化电切术",术后病情缓解,于1219日出院。但黄某某手术出院后再次出现排尿困难,于2012323日第三次到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某县人民医院当日为黄某某进行了膀胱尿道镜检查,发现膀胱颈部瘢痕挛缩,管径狭窄,遂行膀胱颈瘢痕切除术,411日,黄某某症状好转出院。黄某某出院后,排尿困难仍反复发作,且自从原告行"经尿道前列腺汽化电切术"40天后即出现性功能障碍,阴茎完全不能勃起并伴小腹胀痛不适。为此,黄某某多次找到某县人民医院,要求某县人民医院负责治愈并赔偿。

二、司法鉴定意见:

A司法鉴定中心意见:黄某某行"经尿道前列腺汽化电切术"的主刀医师李某某在手术时,没有单独实施该手术的资格,黄某某家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奉节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某县人民医院的过错是导致黄某某损害后果(性功能障碍及膀胱颈瘢痕挛缩)的主要因素(参考值75%)。

B司法鉴定中心意见:1、被鉴定人黄某某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的伤(病)残程度系六级;2、被鉴定人黄某某后期遵医嘱在某中心医院行尿道扩张术的手术治疗费用预估人民币200元,其每年所需尿道扩张术治疗次数,目前难以科学准确评估,建议以经治医院医嘱为准,或以实际发生为准;3、被鉴定人黄某某因前列腺增生症在某县人民医院行"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后出现性功能障碍和前列腺术

后瘢痕挛缩为该手术难以防范的手术并发症,与医院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该院存在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不当、违规越级开展手术的过错,难以排除与患者目前的不良后果(性功能障碍,前列腺术后瘢痕挛缩)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中自身原发疾病及其并发症为主要因素,医疗过错为次要因素,建议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三、法院判决意见

法院采纳某B司法鉴定中心意见,认定医院按40%责任赔偿黄某某,判决某县医院赔偿黄某某人民币151122.34元。

四、律师点评:

司法实践中如何启动重新鉴定,尤其是诉讼过程中的委托鉴定后的重新鉴定,是一个司法实践中较为难以处理的问题。该案件历经两次鉴定,其中某A司法鉴定中心的名气与影响力远远大于某B司法鉴定中心的名气与影响力,而法院采纳了某B 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对于其中的说理,个人认为法院比较牵强。解决重新鉴定和如何采纳鉴定意见的问题,个人认为在每一个地区法院要建立相关专业的顾问咨询委员会,由顾问咨询委员会来判定鉴定到底是否有问题、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的问题,以及如何采纳司法鉴定意见的问题。对于只要是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一概不允许重新鉴定,个人认为有可能导致司法的实体不公正,有损司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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