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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输血承担赔偿责任一例兼谈医疗产品责任质量问题
来源:张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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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输血承担赔偿责任一例兼谈医疗产品责任质量问题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案情简要:

包某某,女,2010419日到2010512日,因“左膝关节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在423日、429日输入某省血液中心提供的去白悬浮红细胞。输血前该院对包某某肝功能检查、乙肝五项检查、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均无异常。包某某出院后,因恶心、厌食等不适,201066日至2010811日到省城其他医院诊治,2010611日,省城某医院检测包某某血清,丙肝抗体为阴性,于67日、621日、628日、75日、76日,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均高于正常,2010713日,省城某医院检测,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正常。2010821日,包某某在某医科大学附属二医院,检测丙肝抗体阳性。

二、案情经过:

经卫生局委托某医学会,医学会201161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果某医院输血为无过错输血,不属于医疗事故。包某某及医院均未在时限内申请省级鉴定。

法院认为该案中无法排除包某某在某医院手术过程中感染丙肝病毒;因无法对留存血样进行鉴定,也无法排除某省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中含有丙肝病毒,故判决某医院和某省血液中心对包某某在某医科大学附属二医院治疗丙肝产生的费用21065.18元承担责任。

三、律师点评:

该案法院的判决结果个人认为是非常正确的,既能使患者在无过错责任中的损害得到部分救济,更重要的是通过判决医疗机构、血液中心承担部分责任,能促使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提高注意水平,减少类似无过错输血事件的发生,也能促使其积极钻研改进检验方法,提高病毒检出率,而这样的判决也非过分加重医疗机构、血液中心的责任,在其承受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医疗机构、血液中心提起的上诉,某中院毫不犹豫的维持了原审结论。

血液虽然不是医疗产品,但《侵权责任法》将输血的责任类似医疗产品责任进行处理,医疗产品责任目前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核心在于受损害方不需要举证产品提供方有无过错,即产品的生产者无主观过错不能免责。而该案件患者只需要证明医疗产品为缺陷产品、须有人身损害事实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从该案件中来看,患者输血前丙肝抗体阴性,输血后出现肝炎症状,两个月后经检测患者已出现丙肝,因此患者方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而血液中心、医疗机构未保留患者输血的血样,而且即使有血样也无鉴定机构能出具血样中含有丙肝病毒病菌的检测报告,因此无法通过举证排除产品缺陷。因此判决医疗机构、血液中心承担责任是有法律和法理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仅为法院判决的参考之一,不是医疗事故也并非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官必须综合全局,既考虑鉴定结果,又须考虑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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